榆林市企业发展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榆林市企业发展联合会(YULIN ENTERPRISE DEVELOPMENT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YEDF),简称“榆企联”。
第二条 本会是企业家和企业团体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综合类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为企业家、企业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企业遵纪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委相关部门的党建指导,接受榆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机关市民政局和市行政审批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全面增强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榆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落实引导企业加强党建工作,推动企业党建、企业文化建设,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建设服务体系,规划服务项目;
(二)引导企业、企业家加强信用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定期评比表彰信用企业、企业家。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会;
(三)反映企业家、企业诉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四)建立健全各级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五)实施企业人才培训战略,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推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才培训工作;
(六)开展评选表彰榆林市优秀企业家活动。宣传推广企业家先进典型,形成关心、爱护、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七)开展“榆林百强企业”排序和发布工作,鼓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八)组建专家团队,开展咨询诊断工作,引导会员企业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九)开展培训、咨询、论坛、信息交流等各类有益活动,招才引智,为企业家、企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和企业创新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发布企业科技创新、文化建设的优秀成果,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十一)组织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开展与境内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代表企业家、企业参与省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维护企业家、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三)引导企业家、企业规范自身行为,恪守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尊重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四)按照自主、自立、自养、自强的发展要求,加强协会工作机构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企业家、企业服务;
(十五)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开展有关项目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本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2、市内企业家团体、行业性企业团体和实行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加入本会,其所在企业即自动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条件 :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团体)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负责人;
3、企业家团体所属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六)聘请名誉会长;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与会员协商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 或受会长委托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四)增补或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并向理事会备案;
(五)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并向理事会备案;
(六)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调整本会各分支机构;
(七)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或受会长委托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以上。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行使的职权。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与重要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 或受会长委托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本会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协会的办事机构;
(五)研究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职权。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与陕西省企业家协会及市外、境外有关协会的联系和交流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秘书长主持,或受秘书长委托由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提出须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的本会机构设置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人事任免议案;
(三)提出须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四)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六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及其收益,本会具有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